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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娄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居委会。

被告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XX与被告娄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内容约定:原告以176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常德淮阳中学大门对面,靠南面第一间门面及该门面楼上二层,面积为176平方米,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80000元,对剩余96000元,协议第四条约定,该门面楼上二层暂由甲方使用,待乙方交清所有余款后,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同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于2010年9月16日一次性交清剩余96000元购房款。被告至今未协助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娄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愿意就房屋过户与原告协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内容约定:原告以176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常德淮阳中学大门对面,靠南面第一间门面及该门面楼上二层,面积为176平方米,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80000元,对剩余96000元,协议第四条约定,该门面楼上二层暂由甲方使用,待乙方交清所有余款后,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同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于2010年9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96000元购房款的收条。被告至今未协助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与被告娄XX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娄XX依法协助原告杨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大志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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