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唐XX,男,特别授权。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XX,男,特别授权。
原告李XX诉被告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诉称:2006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月息2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被告XX公司辨称:借款是实,被告同意还款,但已还借款本金x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月息2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仅还借款本金x元,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X公司自愿在2010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
二、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被告XX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