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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抢夺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4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本村南一铝石矿上,在吴X涛的住室,趁吴X涛不备从其口袋内掏出钱包(内装现金710元)跑出门外,被吴X涛追上后抓获。案发后赃物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害人吴X涛的陈述,证人李X成、杨X祥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代其缴纳罚金,且赃物已退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0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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