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
申请执行人刘XX。
被执行人李X。
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大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李X在x行的存款13680.84元,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X在x行的13680.84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