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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申请执行李X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X。

申请执行人刘XX。

被执行人李X。

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大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李X在x行的存款13680.84元,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X在x行的13680.84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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