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略)人,工人,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10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看守所。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审结,经本院申请,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到期后,本案仍不能结案,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建议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2日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杨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初步鉴定为重伤,一级伤残,后一直在医院治疗,现受害人杨某某已死亡,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蒋衡元
审判员谢亦鹃
人民陪审员张玉贞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谢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