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原告刘某十八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