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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张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原告刘某十八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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