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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李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扶绍平,(略)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扶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6日下午,因林权界线发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李某动手殴打原告李某,致原告李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李某因伤共用医药费1459.2元。因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李某在2012年5月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16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扶增荣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海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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