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金装包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汉市X村。
法定代表人舒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启发,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装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装包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金装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四川金装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交清。
审判员刘妍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