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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员谢卫华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杨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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