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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申请执行吴某抚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生。

高某申请执行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被执行人吴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某时止。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某银行存款4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王同文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天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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