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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某、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孙某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显示杨某某住址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号”;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显示该案中“被告杨某某”住址在“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被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其身份证亦显示其住址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号”。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住址在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X号楼X单元X室;2010年4月1日,本院依法对原告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原告称被告在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X号楼X单元X室居住一年以上,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在该处居住的相关证据。2010年4月1日,本院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X号楼依法对郑州未来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制作询问笔录一份,本院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X号楼郑州未来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来国际管理处依法对未来国际管理处主管任某制作询问笔录一份,查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X号楼X单元X室房屋出租人是卢某、承租人是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办事处,该办事处负责人是杨某(男,姓名不详),该房屋以办公为主,被询问人王某、任某均称没见过杨某某。2010年4月1日,本院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X号楼X单元X室依法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办事处工作人员关某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被询问人关某称杨某某是该办事处工作人员,该办事处只办公不住人,并称其不知道杨某某的住所地。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号,属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的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杨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安治林

代理审判员吴瑞艳

代理审判员刘荷

二○一○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张怡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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