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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申请执行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王怀群,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被执行人本年度应履行案件款96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王同文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军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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