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桂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钟平X,男,1973年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钟平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Ny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10日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和,现在分居一年多了,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们的感情一直还可以,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则要返还这几年来我付出的钱物共计1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钟平X离婚;
二、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父母给予原告的现金2000元,由原告郑某,当庭返还给被告钟平X;
三、夫妻共同财产两床棉被、一个转角柜、一个喷雾器归被告钟平X所有;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Ny宏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雷红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