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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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X),女,29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略)(户籍地:(略)清河县X镇X村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羁押,201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市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颖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12月15日22时许,在其暂住的本市丰台区南宫建筑公司民工宿舍西数第二间平房内,因感情问题与其丈夫程立军发生口角而对程不满,遂持剪刀刺扎程立军胸部右侧锁骨上方,造成程立军死亡。刘某某作案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因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持剪刀刺扎程立军只是想吓唬程,没有想致程死亡,希望法院公正判决。刘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系激情犯罪,刘某某作案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刘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12月15日22时许,在其暂住的本市丰台区南宫建筑公司民工宿舍西数第二间平房内,因感情问题与其丈夫程立军(殁年31岁)发生口角,争吵中刘某某持剪刀刺扎程立军胸部右侧锁骨上方,造成程立军右锁骨下动脉破裂及右肺上叶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某作案后于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程立军亲属与刘某某达成了和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程佳伟(程立军之子)证:2009年12月15日23时许,程佳伟在家中床的上铺听见父亲程立军和母亲刘某某吵架,过了几分钟,程佳伟听见程立军哼哼,就从上铺伸出头去看,发现程立军胳膊流血了,程佳伟就让刘某某赶紧救程立军,刘某打电话报警了,后警察和医生就到了。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其他人到过程家。

2、证人王海证:2009年12月15日22时许,王海在家中听见邻居程立军家孩子哭,很快有人打电话,听声音是程立军的妻子刘某,听口气是在报警,刘某“我把他扎了,你们赶紧来”。后王到路边将警车和救护车带至程家。

3、证人马季华证:2009年12月15日22时许,马季华在家中听见邻居程立军家孩子哭,马去敲门,刘某某开的门,马看到程立军躺在床上,右胸有好多血,马让刘某紧报急救,刘某已经报了,并称程是刘某剪刀扎的,马看到电视前有一把剪刀,上面有血。

案发前一个多星期,听到程、刘某人吵架,程与一起干的他人好上了,后刘某程找回来,但发现程与那个女的还有电话联系。

4、证人魏利涛证:魏利涛系房山区中医院“999”急救站医生。2009年12月15日22时20分,魏接报丰台区云岗早市往西有一人被扎伤,魏于22时35分赶到现场,发现一男子躺在床上,一自称是该男子妻子的女子用毛巾捂住该男子右锁骨处。经检查,该男子右侧锁骨处有一刀扎伤,宽约3公分,深度不详,身上有大量血迹,经检查该男子瞳孔扩散,呼吸、心跳已停止,没有生命体征。

5、证人程国福(程立军之父)证:2009年12月15日23时许,刘某某给程国福打电话称把程立军扎了。

6、证人刘某昌证:程立军系刘某昌的姐夫。程与工地负责财务的一姓孟的女子经常在一起,二人关系异常。

7、证人邱玉花证:案发前一个月左右,刘某某对邱玉花称程立军与一个在顺义做装修建筑生意的女人关系过近,不正常。

8、证人韦金柱证:韦金柱与程立军一起搞工程,韦的妻子孟翠艳平时负责在工地与程立军协调沟通,2009年11月中旬,孟告诉韦,程的妻子刘某怀疑程与孟有不正当关系,刘某程经常因此吵架。韦天天回家与孟在一起,韦认为二人的关系很清白,是刘某端猜疑。

9、证人孟翠艳证:孟翠艳因为丈夫韦金柱的工程认识的程立军,二人是普通朋友关系。程曾表示过如果离婚将要追孟,孟也感觉到程对孟有好感,但孟认为二人不可能。2009年12月12日,程去找孟,因孟头天喝多了欲吐,程扶孟,被刘某某看到了。

10、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及物证照片、情况说明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宫建筑公司民工宿舍西数第二间平房内。在现场提取血迹一处、床单一条、枕巾一条、剪刀一把、内裤一条。2009年12月15日,公安人员扣押刘某某作案时所穿衣物:红色羽绒服一件、黑色裤子一条、棕色皮鞋一双。

11、被告人刘某某当庭指认公诉机关出示照片中的剪刀是其使用的作案工具。

12、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程立军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胸部右侧锁骨上方造成右锁骨下动脉破裂及右肺上叶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3、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现场、枕巾上、床单上、剪刀刀刃上血迹为程立军所留;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前提下,程立军是程国福和刘某华的生物学儿子。

1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2009年12月15日22时14分,刘某某拨打“110”报警,称因夫妻纠纷持剪刀将老公扎伤。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刘某某带至公安机关。

15、户籍材料、结婚证、死亡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被害人程立军的身份、婚姻及死亡的情况。

16、《和解协议》证明:在本院审理期间,程国福(程立军之父)、刘某华(程立军之母)、程佳伟(程立军之子)、程佳明(程立军之子)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刘某某一次性赔偿程国福、刘某华、程佳伟、程佳明一切经济损失人民币陆万元整。程国福、刘某华、程佳伟、程佳明放弃对刘某某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对刑事部分,程国福、刘某华、程佳伟、程佳明请求法院对刘某某依法判决,并尊重法院判决结果。

17、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9年11月程立军在顺义承包工程开始经常不回家,刘某某怀疑程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12月9日程称与他人有感情了。12月13日早上,刘某现程与他人互相抱着。2009年12月15日晚刘某程谈,程不让刘某涉其的私生活。回屋后刘某现程用手机在与他人短信联系,刘某拿出剪刀剪门帘说:“你俩再发展,我就让那女的跟这门帘一样”,程说:“你敢”,刘某分生气,就用剪刀朝程的右肩部扎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刘某手把剪刀放在电视边上,并拨打“110”报警。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成立,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在案扣押物品分别予以没收存档和发还被告人刘某某及被害人家属(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孙轶松

代理审判员马智辉

二Ο一Ο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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