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丁。
上诉人许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郑某乙、许某丙、郑某丁分家析产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1)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告知当事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签收该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十五日)届满后七日内仍未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1年11月1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许某甲送达了(2011)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按照该民事判决书通知的要求,上诉人许某甲应于2011年11月23日前向本院预交本案上诉费用。现经本院核查,上诉人许某甲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按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预交,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上诉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该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许某甲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张志杰
代理审判员崔小云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