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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湖北陶金瓷业有限公司、邹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湖北陶金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洪山咀洪丹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邹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湖北陶金瓷业有限公司、邹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陶金瓷业有限公司和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陶金瓷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邹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75元,减半收取2587.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某闻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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