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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职工,住(略)。

原告马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判员黄华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王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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