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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常德市X乡甘露寺居委会X组。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北马木桥巷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宋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XX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宋XX诉称:2009年6月18日,被告周XX因生意缺乏资金周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2011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65000元,并由被告周XX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12年5月7日偿还5000元,其余一直未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

被告周XX辩称:原告说诉基本属实,希望原告考虑到被告经济紧张,请求适当减少数额和放宽还款期限。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8日,被告周XX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2011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65000元,并由被告周XX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12年5月7日偿还5000元后其余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周XX尚欠原告宋XX借款本息60000元,于2012年10月1日前偿还30000元,余款于2013年10月1日前还清。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周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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