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清刑假字第X号
罪犯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某,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了(2009)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对罪犯杜某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杜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1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杜某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某、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某予以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连春
审判员程丽霞
审判员于宏伟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