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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甲与上诉人徐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险峰,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甲因与上诉人徐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徐某甲于2008年8月13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乙支付其代为清偿的现金8004.925元。睢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某甲、徐某乙均不服原判,分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甲、上诉人徐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险峰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睢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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