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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汉东、李某某,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群,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7年元月15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给付王某某x.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朱汉东、李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群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一○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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