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教师,住(略)。系罗某之母。身份证号码:(略)X。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律师,住(略)。系罗某之父。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罗某与被告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9年11月,原告之母王某与被告协议离婚,原告罗某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现物价上涨,原告生活开支随之增加,母亲收入有限,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700元,并承担原告学费、医疗费的一半。
被告罗某辩称:被告现在收入也不高,经济暂时困难,同意增加一点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罗某系父子关系,2009年11月13日,原告之母王某与被告罗某协议离婚,原告罗某由母亲王某直接抚养,被告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学费和医疗费由被告及其母亲各承担一半。因物价持续上涨,原告生活开支随之增加,其母亲收入有限,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700元,并承担原告学费、医疗费的一半。被告罗某表示愿意增加部分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罗某从2012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罗某生活费550元,承担罗某学费、医疗费的一半(按实际支出凭票据支付),直至原告罗某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40元,本院决定免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艳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