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
被告双峰县某某局。
原告龚某诉被告双峰县某某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龚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某承担。
审判长肖民兵
人民陪审员康菁发
人民陪审员邓华丽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