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梅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X镇X路X号X组。
被告芮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X村X组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梅XX与被告芮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梅杰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梅XX诉称:被告芮XX以办公司急需资金周某为由,于2001年10月、11月分两次向原告借款7140元,借款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15‰,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久拖不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还款付息。
被告芮XX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和计息的情况是属实的,只是被告资金困难,没有按约定还款付息,现在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将尽量筹款还债。
经审理查明:被告芮XX因开办公司需资金周某,于2001年10月25日、11月3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7140元,借款月利率15‰。借款以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3年9月21日承诺当年10月31日还款。到期后,被告久拖不还,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芮XX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梅XX借款本金7140元,支付利息12840元,共计1998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芮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