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被执行人汤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被执行人汤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汤某甲、汤某乙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1年11月23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汤某甲、汤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世辉

审判员刘安秋

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