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南宇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曹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曹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原审被告曹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曹某甲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5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被上诉人张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委托代理人闫庆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曹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