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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村。

被执行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村。

被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镇X村。

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蔡某、罗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蔡某、罗某已履行部分义务,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121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某辉

审判员刘某秋

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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