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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等人与黄某、黄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某县X乡X村X组。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县人,农民,住(略)。系谭某母亲。

申请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县人,农民,住(略)。系谭某父亲。

申请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县人,学生,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县X乡X村X组某号。

被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县X乡X村X组某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黄某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辉胜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周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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