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X镇X村X组某号。
被执行人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X乡X村X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占某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辉胜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