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鲁晓智,河南龙图(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鲁晓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共同生活,被告即外出不再和原告联系,二人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相识,同年4月17日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婚后被告王某乙即外出至今,原告王某甲一直无法与其联系。原告王某甲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婚后亦未共同生活,双方并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且婚后原告长期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王某学
审判员陈朝阳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