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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X乡X村X组。

被执行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人,农民,住(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周某乙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应忠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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