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尔多斯市荣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代码:(略)—3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X区鄂尔多斯东街X号街坊(东升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61岁,现住(略)。
被告王某,男,50岁,汉族,个体,东胜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荣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春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荣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被告王某给付欠灰款230905.5元,被告认可并同意给付所欠灰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荣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30905.5元,此欠款被告于2012年7月26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2年8月26日前给付100000元,下欠80905.5元于2012年9月26日前全部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2382元、保全费1675元均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春光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