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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3月1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24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饮酒后驾驶豫x号轿车,在310国道与义马市X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曾某系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经鉴定,曾某的血醇含量为124.42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结论:曾某血醇检验报告单,书证:被告人曾某年龄证明、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2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陈秋敏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梅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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