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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凤宝钢铁有限公司与常德迪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凤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X村彭家井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汉宝,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常德迪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村X组。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凤宝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迪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凤宝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迪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执行中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其给付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仲裁委员会(2011)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孙智勇

审判员张某

代理审判员徐曼君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毛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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