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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钟鸣,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8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男孩龚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毫不负责任,双方为此经常吵架打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婚生子龚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部分生活费。

被告龚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夫妻闹矛盾责任并不全在被告,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小孩可由被告抚养,可不要原告承担抚养费,结婚时候买的房子,应视为共同财产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龚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男孩龚某。被告龚某原籍为湖南沅陵县人,结婚以后与原告王某某在武陵镇X区购房居住,该房系原、被告两人婚前购买,当时买受价为65500元,除原告出款15500元,其余50000元由原告之姐王某垫付,由被告龚某给王某办理了借款手续,约定5年还清,目前尚未偿还。房子购买后,被告装修开支2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龚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男孩龚某(现年3岁)读初三前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龚某负担抚养费20000元。初三以后龚某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这期间如遇5000元以上开支原、被告另行共同负担;

三、座落在武陵镇X区X栋X号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原告王某某支付给被告龚某财产分割费45000元,所欠王某借款5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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