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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克伟,河南百特(略)事务所(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吵架。近几年来,双方夫妻矛盾逐渐恶化,自2005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较好。被告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孩子、操持家庭。原告所说分居时间不对。多年来,被告压力较大、患有疾病,原告应对被告履行夫妻间的扶养扶助义务,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没有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5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某某。原告以与被告长期分居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界线。原、被告结婚已有十八年,双方即使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珍惜与被告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应承担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被告应多体贴关心照顾原告,共建幸福美好家园。为有利于原、被告的生产生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请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聚川

审判员邵晓坤

审判员贾佳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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