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X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青岛汇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代为接受和解款物,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接受诉讼退费等。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益阳店,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X镇马良居委会华信商厦。
负责人郑某。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鸿铭中心H栋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经商,住长沙市X区X路X号顺泰阁201房,身份证号(略)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答辩,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接受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益阳店、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令球
代理审判员刘德芳
人民陪审员胡坚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