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女。
委托代理人彭某钫,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邓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某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强
审判员刘琨堂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符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