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某,男。
被申请人郑某,女。
申请人罗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得知被申请人郑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被申请人郑某转移财产,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郑某位于邵阳市X组房屋一套。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某因情况紧急,在执行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执行前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郑某邵阳市X组房屋一套。
申请人罗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彭某军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