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曾某与被告双峰县某某开发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涟源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代志,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峰县某某开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该单位干部。

原告曾某与被告双峰县某某开发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燕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军辉、朱永康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舒湘平担任记录。查明:2007年9月,原告曾某与被告双峰县某某开发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双峰县2007年度某某开发项目预制件承包合同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无故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如下:1、看守工资30000元,2、场地租金15950元,3、U形槽等机械设备损失62000元,4、产品损失2800元,5、场地平整、厂棚搭建、水电安装等费用8800元,6、制砖模板损失2300元,合计1218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原告曾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21850元,由被告双峰县某某开发办公室在2012年5月25日前一次性交本院转付原告曾某。

案件受理费4839元,由被告被告双峰县某某开发办公室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燕璋

人民陪审员胡军辉

人民陪审员朱永康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舒湘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