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叶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叶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某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9)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叶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0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8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叶某,叶某收到案款1800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