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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村X组。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原告李某诉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在2012年4月6日前偿还原告李某货款9700元整,余款原告谢某自愿放弃,(此款由法院转付给原告李某)。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阎平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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