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王某兵,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贺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江永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甫球、胡军辉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被告贺某系夫妻,2011年9月本院判决两被告离婚。2011年2月,被告王某雇请原告贺某到其开办在深圳的辉煌彩棚厂做事,同年3月25日下午6时许,原告贺某与被告雇请的另一员工宁远望一起拆旧棚子时,从车厢顶摔下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告王某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用15056.6元,另外给付了原告5600元,其中包括支付原告一个月的工资。原告贺某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5056.6元、续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9288元、护理费916元、伙食补助费315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66264元、鉴定费700元,合计1011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贺某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01140元,除被告王某已支付的医疗费15056.6元及另外给付的5600元外,再由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贺某19500元,此款在2012年3月6日前交本院转付原告贺某。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杜江永
人民陪审员胡军辉
人民陪审员陈甫球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邓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