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194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197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联通公司员工,住(略)(与原告陈某甲系父子关系)。
被告胡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诉称,被告因承包工程于2007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在借条上注明了一个月内归还原告,结果未见被告归还。因借条时效到期,2011年2月2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于2011年年底还清,但至今仍未还款。
被告辩称,由于承包工程亏本,被告无钱偿还原告,只能请求法院早日拍卖房屋以偿还原告欠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承包工程向原告借本金50000元,因借款时间较长,原先的借条时效到期,被告于2011年2月23日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1年年底还清,后由于被告承包工程亏本,无钱偿还原告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尚欠原告陈某甲借款人民币50000元,此款定于2012年5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二、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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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余良
审判员郭凌云
人民陪审员张业良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