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蔡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被告:黄某,男,汉族,台湾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长曹永斌

审判员丁秋萍

人民陪审员罗淑萍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彦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