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被告:黄某,男,汉族,台湾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长曹永斌
审判员丁秋萍
人民陪审员罗淑萍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