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丰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中专文化,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南省郴州市X组。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高中文化,郴州市东升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经理,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X栋X号。
被告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高中文化,郴州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住址同上。(系被告朱XX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丰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XX、朱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郴州丰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XX、朱XX自愿达成和解,因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丰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郴州丰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胡红锋
代理审判员段文彪
人民陪审员陈思岑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