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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乙与被告永州湘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道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南丹县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永州湘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丁,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刘某乙与被告永州湘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将全部款项付清,该案已自动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锋

审判员廖月安

审判员范衡兴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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