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李永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毛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马婵娟
审判员于岸峰
二0一0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余利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