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朱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李永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毛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马婵娟

审判员于岸峰

二0一0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余利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