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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俊,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时代广场。

负责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8日7时30分许,被告熊某驾驶湘H-x小型轿车在益阳市X区X路撞到正在人行横道上通行的行人原告贾某,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7847.53元。

两被告共同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7时30分许,被告熊某驾驶湘H-x号小型轿车在益阳市X区X路撞到正在人行横道上通行的行人原告贾某,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贾某被送往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治疗27天,用去医药费23150.6元。2011年12月23日,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熊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贾某无责任。2012年3月12日,经益阳市梓山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贾某的伤情构成玖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6000元,出院后休息三个月,拆内固定加休一个月。

另查明,被告熊某驾驶的湘H-x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中赔偿原告贾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项下损失81018.93元,合计91018.93元;

二、被告熊某赔偿原告贾某损失20150元(已支付23150元);

三、其他无异议。

上述款项支付明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91018.93元,被告熊某赔偿原告贾某损失20150元,扣减已支付的23150元,原告贾某在保险赔偿款中得88018.93元,被告熊某在保险理赔款中得3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原告贾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虹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旭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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