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2)道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绰号“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江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4月28日经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2日由湖南省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湖南省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收到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道检林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蒋某不在案,无法到庭受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道检林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退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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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晓锋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吉珍